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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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西南产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给付原告遵义盛秦建筑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尚欠租金170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遵义盛秦建筑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6.00元及保全费155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