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长春合力叉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工程机械产品销售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三台叉车购车款26464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双倍定金13232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100.5元,由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77.5元,本诉案件受理费392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24.3元、保全费2701.8元,合计8949.1元由长春陆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