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长春合力叉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工程机械产品销售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三台叉车购车款26464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双倍定金13232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100.5元,由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77.5元,本诉案件受理费392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24.3元、保全费2701.8元,合计8949.1元由长春陆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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