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宁豆华天宝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辽宁豆华天宝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沈阳龙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53799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沈阳龙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辽宁豆华天宝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1688元,由本诉被告辽宁豆华天宝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432元,由反诉原告辽宁豆华天宝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