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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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瑞制衣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3391347.4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5月21日,利息6044.27元、罚息662713.69元,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8000元; 三、如被告***、***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5幢1单元3102室、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57号财富广场B座17层1702室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江西天瑞制衣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天瑞制衣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87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江西天瑞制衣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