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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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兴市大恒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兴市大恒商贸有限公司服务费和卫生费共计174030元。 二、驳回原告东兴市大恒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827元,由原告东兴市大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