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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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城客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喜锋物流有限公司尚欠租金22860元,并承担违约金4572元及垫付的理赔款270000元,上述付款义务合计人民币29743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5元,由被告***承担5599元,余款796元由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喜锋物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需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