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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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内蒙古宏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6981号民事判决; 二、内蒙古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财产损失31492.50元; 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财产损失31492.5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961.49元,由***负担311.49元,首地公司负担2325元,***负担2325元,鉴定费26000元,由***负担2000元,首地公司负担12000元,***负担1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