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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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富浩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停止对位于××旗、2号楼建筑面积8136.18平方米(已封顶,未装修)、3号楼、4号楼建筑面积8709.96平方米(已完工基础工程)楼房的执行; 二、确认原告内蒙古富浩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旗、2号楼建筑面积8136.18平方米(已封顶,未装修)、3号楼、4号楼建筑面积8709.96平方米(已完工基础工程)楼房的所有人;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富浩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8)内0404执异164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