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顺合天亿纺织有限公司
新疆建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顺合天亿纺织有限公司给付维修费用488013.36元;

二、被告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顺合天亿纺织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5500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顺合天亿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新疆顺合天亿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1675元,由被告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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