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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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03,926.8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4月16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209.17元,以及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期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实际逾期天数按《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日分段计算,自每期租金日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01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