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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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3,500,000元; 二、被告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525,000元【3,500,000元×月利率1.5%×12个月(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1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此标准计算; 三、被告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保全财产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050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告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新疆庆安公司给付款项共计4,030,000元,必须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4,038,050元,给付标的4,030,000元,占诉讼标的99.80%,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5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13.10元,由原告***负担3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