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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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欠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10月17日的利息为821.14元,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