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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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给付工程款2,153,004元;

二、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付工程款利息134,515.5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9.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14.47元,被告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374.61元并直接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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