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港市永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贵港市南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号民初580号民事判决;

二、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应向贵港市南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08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808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1月1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时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0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590元,合计55384元(贵港市南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贵港市南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090元,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92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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