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内江市路盛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四川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资阳市高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路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资阳市高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维修G321线雁江区南市至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110992.06元及检测费4098.5元,合计115090.56元,此款可从原告公司未付工程款中品迭; 二、被告四川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G321线雁江区南市至大修工程病害修补的建议原则》完成维修事项,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三、委托四川正路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由原告资阳市高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资阳市高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已由原告资阳市高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由被告四川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四川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市高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