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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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借款本金124968.57元、利息1826.79元、罚息13964.98元,合计140760.34元;及自2019年12月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律师代理费987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6元,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