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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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江润之星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润之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木工工程款91650元; 二、被告***、***对上述被告镇江润之星商贸有限公司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2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992元,由被告镇江润之星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同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如被告仍未主动履行完毕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则原告可在本判决所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23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