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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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高新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 南宁市创丰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高新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陆芝芳、张玉美、陆中心、陆江利各项经济损失104057.68元,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陆芝芳、张玉美、陆中心、陆江利各项经济损失433380.13元,两项合计537437.81元,扣除***垫付的赔偿款50000.00元外,尚需赔偿487437.81元; 由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高新支公司退还***垫付款50000.00元; 三、驳回陆芝芳、张玉美、陆中心、陆江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款项可经本院(附账户名称:天等县人民法院,账号20×××1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转付权利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73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366.00元,由陆芝芳、张玉美、陆中心、陆江利负担1610.00元,***、南宁市创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7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