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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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933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原告太原锡和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随和缘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二、被告太原随和缘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城街5号锡和大厦东侧1层至13层的143个房间、餐厅1间、停车位30个腾退给原告太原锡和物贸有限公司”;

二、驳回被上诉人太原锡和物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诉人太原随和缘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太原锡和物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太原随和缘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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