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天首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首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34912元; 二、被告天首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3034912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4%的标准,自2018年7月27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天首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借款违约金(以3034912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0%的标准,自2018年7月27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四、被告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三项判决中确认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天首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107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首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