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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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9285.8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2017年5月29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架管212.3米,扣件649个,550mm顶托56个,套管99个;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00元,减半收取计680.00元,由被告***负担380元,原告***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