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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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望奎营销服务部 大庆市亚鼎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望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94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343854.7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343854.7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1元,原告负担395,被告***负担5748元,被告***负担57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