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平安电工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电动车损失费合计121000元,在商三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内固定取出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29766.88元,赔偿共计150766.88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13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第二项,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5550元,由原告***负担1110元,被告***负担4440元。 综合以上判决支付和诉讼费负担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赔款150766.88元时,直接支付给原告***141906.88元,直接支付给被告***8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