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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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承保桂R×××××号轻型封闭货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7988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承保桂R×××××号轻型封闭货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01187.7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06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6元,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分公司负担1900元(已抵减)。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户名:桂平市人民法院,账号:21×××5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贵港桂平支行营业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1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