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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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 宁夏众源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卓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抢救费1500元、电动车损失2000元,共计1135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99500元、丧葬费30996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500元、财产损失50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633296元的80%即506636.8元。 案件受理费5011元,由原告***、***、***承担1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承担4994。 以上判决内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