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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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远招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9140.94元;

二、被告重庆远招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以139140.9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时止;

三、被告重庆远招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03989.97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5月10日起以96589.93元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0日起以96589.9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起以96589.9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以14220.18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时止);

四、被告重庆远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五、被告***、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辉凡建材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第二项债务、第三项债务、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辉凡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482949.66元,但被告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辉凡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自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139140.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时止的总额为限;

八、驳回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54元,由被告重庆远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辉凡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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