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重庆天脉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艺豪辉商贸有限公司
巫山县顺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盛银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中艺豪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475616.07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475616.07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标准计算);

二、被告重庆中艺豪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

三、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中艺豪辉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的前款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海盛银实业有限公司出质的其截至2016年10月25日基于2015002号《协议书》享有的“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顺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诉讼追偿所得”金额不低于8074134.51元的债权、对重庆天脉实业有限公司出质的其截至2016年10月25日基于2014001号《协议书》享有的“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诉讼追偿所得”金额不低于4954154.27元的债权,有权进行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8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重庆中艺豪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03
发布日期 2020-07-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