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远东诚信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中集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海淀第二十离职干部休养所、北京远东诚信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七百五十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四元二角一分;

二、驳回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四十一万元(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三十六万元,北京远东诚信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五万元),由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一万元,已交纳;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海淀第二十离职干部休养所、北京远东诚信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人出庭费六千元(北京远东诚信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远东诚信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海淀第二十离职干部休养所负担三千五百元;由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十一万九千六百七十元(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六万二千一百二十一元),由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六万零一百八十三元,已交纳;由北京远东诚信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海淀第二十离职干部休养所负担五万九千四百八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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