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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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立即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归还借款金额8万元项下,借款本金61793.7元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7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295.12元,并自2019年4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归还借款金额6700元项下,借款本金6700元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7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62.96元,并自2019年4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