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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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含***)医疗费9868.73元、伙食补助费131.27元、误工费11146.98元、护理费2876.64元、施救费500元、交通费7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27223.62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1468.73元、营养费800元、财产损失4000元、病历复印费24元,共计6292.73元; 上述款项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此款由二被告分别打入原告***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廊坊际华支行,账号:62×××44)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25元,由被告***负担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