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25,415元; 二、被告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25,415元的相应利息(利息以欠货款225,41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2元,减半收取2,341元,由被告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