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五优好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二、原告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购房款364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738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驳回原告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2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22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