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龙口店
龙口零下五十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零距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1民初2896号

原告: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龙口店,住***。

负责人:张硕明,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勇,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胜,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零下五十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刘某,任经理。

被告:山东零距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慕伟,任经理。

原告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龙口店诉被告龙口零下五十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零距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龙口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龙口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卫东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颖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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