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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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付原告各项损失9821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713683.7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付原告各项损失98214元,财产损失项下赔付原告2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279787.6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付原告各项损失98214元;在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279787.6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9921元; 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9921元; 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9921元; 八、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5679.05元,被告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返还***垫付款20000元。 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事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8元,减半收取11954元,由原告负担2352元,被告***负担6721元,被告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负担1440.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负担14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