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11525.36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455%计,自2019年3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复利以11525.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455%计,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xxx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普里私字第x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无需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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