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11525.36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455%计,自2019年3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复利以11525.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455%计,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xxx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普里私字第x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无需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