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圭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与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借款5856元及利息186.28元(该利息为计至2020年4月20日止的数据;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在《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和计算方法计算)给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圭岗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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