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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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52650元。 二、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1837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2日,此后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所欠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计)。 三、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33012018001100号动产抵押登记项下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40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33012018003326号动产抵押登记项下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45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杭州博锐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限额40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元,由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90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38元,被告杭州博锐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博锐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