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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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4064.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13562.95元(从垫付之日起第二日暂计至2019年8月23日止,按照垫付款的年利率12%计算;此后按此标准实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