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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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1117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7178.0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损失。 三、***对***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元,由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负担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元,由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负担1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