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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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宁县吉庆烟花爆竹专营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宁县吉庆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从2016年1月1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20年3月13日止的利息101133.33元,并承担从2020年3月14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洛宁县吉庆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被告洛宁县吉庆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