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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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6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6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6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278410.3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00元,由***负担140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负担59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39元,由***负担53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负担28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