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安博联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台安博联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50272元。 如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元,由被告人保鞍山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