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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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杭州闯成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5021.2元; 二、被告杭州闯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365.8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905.6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222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992元,被告***负担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