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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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归还本金1,276,443.16元、滞纳金40,440.23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在实现上述债权时对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他项权证号:成房他证权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3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