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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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归还本金1276443.16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对***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他项权证权字第××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53元,由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负担161元,***、***共同负担133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6元,由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负担323元,由***、***负担267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