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州银都铝业有限公司 宁波欧诺斯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太阳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宁波太阳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欧诺斯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湖州银都铝业有限公司货款860716.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60716.6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7元,减半收取6204元,由被告宁波太阳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欧诺斯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