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9年12月2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 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保全费)2047元; 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