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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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杭州萧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999.7414万元,支付截至2014年5月30日的利息374.084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999.741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7%计算的罚息;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就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对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即位于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太阳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黄岩他项(2012)第01200018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534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65070元,由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6464元。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