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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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新大利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99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要求宁波新大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99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宁波新大利置业有限公司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75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宁波新大利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298元,由上诉人宁波新大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3元,被上诉人***负担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元,由上诉人宁波新大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2元,被上诉人***负担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