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343132元予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以2412483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31日起、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日起、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日起、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2日起、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2日起、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日起、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2日起、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日起、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日起、以2210649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3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予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 三、驳回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23.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2023.61元(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